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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5-10 02:34: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本部、新校区、质监学院、医学部等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具有一定规模或影响力,面向广大师生及社会人员举办的文艺演出、重要庆典、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电影放映、考试测验、招聘会等非教学性群体性活动。
    第四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出租(借)、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或承办方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审批权归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对活动予以监督。
    第六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外,提出申请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为校内中层单位,个人或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一般不予批准。
    第七条  申请单位(主办方或承办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及人员岗位职责; 
    (三)场地消防设施的完备情况及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五)票证的查验措施;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七)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应由承办方与主办方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九条  参加人员超过1000人的大型群体性活动,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活动批准后,主办方或承办方须严格按照报批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十一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所需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排查和检查,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五)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重点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有充足的专项停车位,不影响校内正常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申请材料,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
    (二)制定大型活动保卫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全程进行监督;
    (五)对活动涉及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或擅自变更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的,活动应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办方的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