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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使教学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安排是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步骤,是对一学期内所涉及课程、教师、学生、教室及时间的优化组合,最终形成课程表。
第二条 课程表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师生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变动。
第三条 各开课单位负责维护好本单位的正常教学秩序,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因其它工作而影响正常教学。对于教师的课程安排变更申请,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掌握。
第四条 课程表下发后,各开课单位确因教学需要而增减课程、更换教师,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等,需由开课单位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教务处提出变更书面报告,写出变更原因及调整后的安排,院长(主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条 教师临时变更课程,应办理临时变更审批手续,填写《河北大学 ---- 学年第 学期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两份,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由开课单位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一)教师因故临时变更课程时,应提前一周办理变更课程审批手续,并提前将所缺课程补齐。
(二)教师因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变更课程手续者,应在课前通知所在学院、部、中心,由所在单位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务处。并在事后补办变更课程报批手续。
(三)因会议需变更课程者请提交会议通知复印件;因病假需变更课程者请出具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条 因教师原因一学期连续变更课程六周及以上者,应视为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开课单位应更换任课教师。
第七条 因节假日等原因所变更课程安排,均以学校通知为准。学校运动会及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变更课程,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校长办公室,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变更课程安排时,对于因停课所误的学时,教师应及时补课,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任务。补课需要教室时,请与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联系。
第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更换任课教师,所换教师应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
第十条 变更课程手续,由各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教务处手续办理不对教师个人和学生。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而随意变更课程安排者,依照《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调(停)课暂行条例》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