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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安全工作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7-05 11:53: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为规范安全工作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印章是指安全工作处及辖属各职能科室在对内、对外发送或管理的文书凭证、介绍信、协议等与安全工作处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上所使用的印章。

三、全处所有印章由综合管理科进行登记,印章的制发、变更与废止的手续统一由综合科申报学校办理,处内其它科室无权处置。

四、河北大学安全工作处印章、河北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管理科科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按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使用印章必须经处长或分管业务的副处长签字。涉及到上传、下达、外用的的文书材料须经处长或工作相关副处长同意后方可施印。各科室所持有业务印章,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加强管理。每次使用印章都应进行登记。处领导应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安全工作处的各类请示、报告、函、介绍信、新闻稿、检查材料、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材料由处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六、所有需加盖处长私人印的文本,必须经处长批准。未经批准的用印要求,一律不得施印。

七、文件用印时,文件落款必须同印章的名称一致,两者不相符不得用印。

八、出具介绍信或证明须填写清楚,经分管副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关系到本处人、财、事、物及上级有关政策落实等重要事由须经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稿纸上使用印章。

九、教职工、学生政审等由学院审核盖章后,安全工作处信息科科长审核后,方可加盖印章。信息科复印相关材料证明。

十、教职工、学生办理居住证由学院审核盖章后,安全工作处综合管理科审核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一、教职工办理车辆出入证,安全工作处综合管理科审核登记后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二、以安全工作处的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协议,须由处长或处长授权委托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三、师生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安全工作处印章者,须经所属部门审核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后,安全工作处信息科科长审核后,方可加盖印章。信息科复印相关材料证明。

十四、津贴报表、月考勤表、学校印章使用申请单等校内需报材料,须处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河北大学安全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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