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制度 > 正文

河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5-10 07:22:3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中心、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在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做此规定。
    第二条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危险品存放室、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危险品,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四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五条 危险品储存保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根据国家要求设定并进行管理; 
    (二)用作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物或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三)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四)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不得超量存放;
    (六)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七)各种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特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六条  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危险品的使用管理,由具体使用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应根据使用情况和国家相关要求,指定专人或双人领取最小使用量,妥善保管并科学地进行实验。危险品的领取,还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专人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实验室及其中的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和主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危险品。 
    第七条 危险品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制度。台帐应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目要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防火、防盗常识;实验室使用危险品,必须有公安、药监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危险品的管理及废弃物品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废弃物品处理的管理规定,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环境污染;上岗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 
  第九条 危险品中的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与助燃物品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或近距离同时使用。 
  第十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管理,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环境、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对自己实验室经常使用危险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了解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原则,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凡使用、存放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的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危险品的数量及使用计划向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两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我校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学校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其他使用危险品的情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